云浮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云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规定: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方法: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2021年我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即105.55元/月。退休人员从缴满规定年限后的次月起变更个人账户划入额度。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后,可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其中,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不计发个人账户。

 

(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其缴费费率与在职职工一致,即用人单位费率为6%,个人费率为2%。其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照本条(一)、(二)款执行。

 

医保经办部门负责个人账户开设、管理工作。个人账户按月计入,计入资金起止时间原则上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一致。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四)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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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