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2022年)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近期湖北省再次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本次调整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含)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2021年12月31日前(含)已经按有关规定停止享待的人员不参与调整。具体调整办法依旧采取定额调整和倾向调整相结合的方式。

 

(一)伤残津贴调整办法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定额调整标准为:一至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21元、397元、374元和351元。倾斜调整标准为:定额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3670元/月、3466元/月、3262元/月、3058元/月的补齐到对应标准。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分别增加327元/月和281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85元,其它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9元,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7元。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多个供养亲属增加的抚恤金之和不超过463元/月。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3398元/月、2718元/月和2039元/月予以执行。

 

工伤保险封闭运行企业参照执行。本次待遇调整预计于12月30日前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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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