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贵州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为规范贵州省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下称《处罚程序》)。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文件要求。二是贯彻落实医保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医疗保障部门基金监管职能职责,同时赋予了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权限。三是落地执行《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号)(以下简称4号令)的工作需要。

 

二、文件制定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

 

三、《处罚程序》主要内容

 

《处罚程序》以第4号令为基础,共由八个章节八十三条条款组成(4号令全文共六十二条)。主体结构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八条)。明确了制定《处罚程序》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追溯期限等,对执法三项制度、保密原则、回避制度进行强调。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第九条—第十七条)。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归属、管辖争议解决机制、移送机制、案件线索接办工作要求、委托执法及相关时限要求。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第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主要围绕线索核查、立案、现场检查(调查)、案件终结、陈述申辩与听证、案件审核与法制审核、结案、信息公开等8个环节,重点对立案告知、执法措施、当事人权利义务、案件办理期限、证据种类与证据获取、笔录制作、专家评审(检验检测、鉴定)、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协助调查、案件的中止与终止、事先告知、行政处罚的作出等十三个方面问题明确方法、规范程序、细化标准和时限。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明确作出当场处罚的条件与工作程序。

 

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细化了处罚决定的履行、法律救济、罚款当场收缴条件、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程序及审批、催告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等有关环节工作程序。

 

第六章 期间、送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对本处罚程序中有关工作时限的计算规则、送达的方式及要求进行明确。

 

第七章 案件档案管理(第七十八条—八十条)。提出归档工作要求。这是我省新增的章节。

 

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明确了《处罚程序》实施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四、新增重点内容说明

 

本《处罚程序》在4号令基础上新增部分条款,并对有关内容进行细化。主要为:

 

(一)总则部分

 

一是将《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回避”的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为三种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同时,明确了回避申请提出后作出“审查”决定的工作期限;二是增加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的工作要求。

 

(二)管辖和适用

 

本章新增内容主要对“管辖权的明确、案件的移送、管辖困难的解决措施、争议解决时限、案源分析、案件线索的处置及审批权限” 等有关工作程序、标准作出明确。

 

(三)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本章新增条款进一步细化了立案环节的工作内容,提出履行告知义务的工作要求,明确当事人配合调查(检查)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限期提供材料、委托开展“检验检测、鉴定”“封存”期限计算的除外情形、案件审核适用条件、审核主体及审核内容,陈述、申辩、听证的提出时限、不予处罚情形的教育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书写规范、责令改正的要求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

 

(四)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细化了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要求。

 

(五)执行与结案

 

一是明确了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执行期限;二是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六)案件档案管理

 

充实了立卷归档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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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