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率、医保缴费基数


依据《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

 

第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其缴费基数的7.5%和2%按月共同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9.5%,由个人缴纳。

 

第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其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省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推算得出缴费基数。其他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上年度省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在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

 

第八条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统计部门规定为准,用人单位应当每年按规定申报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省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于每年的7月1日调整。本实施细则所称上年度省平均工资,是指上半年按上上年度省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按上年度省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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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缴费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7%。

 

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35%,其职工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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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