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计算标准、男职工配偶待遇)


依据《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

 

第五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支付。生育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不重复享受待遇。

 

第五十四条 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待遇规定支付结算。

 

第五十五条 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当月正常参保缴费但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按正常待遇的50%支付。

 

第五十六条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一)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3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7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

 

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生育或流产时合并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天数按就高原则领取、不叠加享受。

 

(四)上年度无生育保险征缴记录的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其生育津贴按上年度省平均工资计发。

 

第五十七条 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照本市居民医保待遇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

 

第五十八条 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24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来源: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