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问: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答:凡户籍在本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镇在校学生及儿童、非在校少年儿童、成年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问: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如何参保?

 

答: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登记。自愿在经常居住地参加城乡医保的,应向经常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予参保登记的证明,以及已在拟参保地购买房屋或连续居住(住院就医的除外)一年以上的证明,或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问:城乡居民医保在哪里进行参保登记?

 

答:成年城乡居民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在学校、托幼机构进行参保登记。

 

问:城乡居民参保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3份;城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1寸近期免冠彩照3张。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三无人员和无工作优抚对象,还需提交《达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登记机构核实。

 

问:城乡居民参保时的年龄如何计算?

 

答:居民年龄按本人有效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少年儿童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参保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申请参保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问: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成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45元/年;城乡在校学生及儿童、非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80元/年。成年城乡居民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195元/年;三无人员和无工作优抚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65元/年。低保家庭和重度残疾的城镇在校学生及儿童、非在校少年儿童缴费标准为50元/年。

 

问: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乡在校学生及儿童的保险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余城乡居民的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问:城乡居民医保什么时候办理参保缴费?

 

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实行按保险年度一次性缴纳。成年城乡居民和非在校少年儿童,每年度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城乡在校学生及儿童每年度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因故休学、退学或毕业者,当年度超过学生保险年度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按城乡在校学生及儿童标准的1/4缴纳,缴纳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

 

问: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逾期不缴费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应连续按时足额缴费,逾期不缴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前各年度所缴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中断参保、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中断期间不计入居民个人连续参保时间,若再参保应重新确定参保起始时间。

 

问: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未评等级医疗机构为1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15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2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400元;保险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每次降低50元,但各等级医院每次住院起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50元。

 

问: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支付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在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问: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75%,三级医疗机构为70%;异地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省内相应下调5%(重庆市比照省内执行),省外相应下调10%。

 

问:哪些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可以按住院费用报销?

 

答: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斥、肾功能衰竭透析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该疾病治疗需要且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可以按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一年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问:哪些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可以按比例支付?

 

答:治疗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该疾病治疗需要且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可按50%的比例支付,每月支付费用不超过100元,且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问: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计划内生育费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发生计划内生育费,并持有合法有效的生育证明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医疗费:顺产一次性定额支付医疗费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600元。剖宫产一次性定额支付医疗费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13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在原支付基础上增加700元;有合并症者,根据实际情况增加700至1000元。

 

问:城乡居民医保的等待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首次参加居民医保或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30日后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规定支付。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户口登记和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问:参保人员在市内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院实行记帐管理。出院时,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问:参保人员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支付,事后持医药费用原始收据、医药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和病历复印件等资料,于每年12月25日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来源:达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布:201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