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通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规定: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自2022年10月1日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以2021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个人账户执行3.6%划入标准的退休人员按照3%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2023年起,退休人员(含享受原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按照2%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2022年10月1日起,逐步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单建统筹缴费费率,2023年调整为4.8%,2024年调整为5.2%,2025年调整为5.6%。灵活就业单建统筹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职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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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辽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