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烟台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重要作用,结合烟台实际,日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了《烟台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要求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2019年底,国务院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由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并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21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通知,明确规定工资保证金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从国家层面为规范保证金制度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022年5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印发通知,就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等七部门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决策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保证金概念及适用领域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四、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

 

烟台市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工资保证金具体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管理。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金融机构规范开展有关业务。

 

五、工资保证金存储

 

(一)存储主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包单位。

 

(二)存储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

 

(三)存储流程: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于存储之日起5日内将存储凭证上传至监管平台。

 

采用保函或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保函正本,并同时将保函上传至监管平台。

 

(四)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区分: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45万元;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总包单位在同一区(市)有多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自第二个项目起,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施工合同额的0.5%。

 

(五)差异化存储管理

 

免除情形: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除该工程建设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总包单位,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降低情形: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后,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低50%。

 

提高情形: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前2年内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七、工资保证金返还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完工,总包单位书面承诺该工程建设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向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或者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总包单位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或者《工资保证金不予返还(销户)确认书》,分别书面通知有关总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收到《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后,应当解除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监管,取消特殊标识,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者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返还情形的,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总包单位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函正本。

 

八、工资保证金监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者先行清偿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总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更新保函)的,由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限制总包单位承接新工程,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对总包单位采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

 

经办银行违反协议约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经办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未能按规定履行担保责任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被取消资格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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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