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自贡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自贡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一、《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但随着改革纵深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问题尚未彻底解决。国、省于2021年10月和2022年6月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要求各地结合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抓紧出台细化政策措施,规范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强化执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实施办法》,规范救助标准,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制度可持续发展、群众得到实惠。

 

二、《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

 

《实施办法》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实施意见》明确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医疗保障托底性制度安排,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实施意见》明确的工作目标是,健全全市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2022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具体包含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对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明确救助对象认定部门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三)明确救助保障范围

 

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四)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

 

居民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统一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

 

(五)稳步提升救助标准

 

按照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内容框架设计,充分衔接我市原有的医疗救助方式、救助比例、年度限额、倾斜救助等政策内容,使我市各项政策标准既符合国家、省政策,又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现行待遇水平稳步提升。

 

1.分类资助参保。按我市同期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定额资助。

 

2.起付标准。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0%、25%确定。

 

3.救助比例。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比例为6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

 

4.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孤儿年度救助限额为17000元;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年度救助限额为5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救助限额为3000元。

 

5.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8000元。

 

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纳入救助范围,避免重复救助。统筹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四、医疗救助对象就医注意事项

 

(一)经基层首诊转诊至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可以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全面免除住院押金。

 

(二)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五、《实施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实施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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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