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印发了《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我省现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进行改进和优化,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

 

一、为什么要完善我省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2006年,我省出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0号),在建筑领域开始执行工资保障金(工资保证金)制度。2014年,出台省政府规章《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开始全面落实工资保障金制度。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2021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存储比例、存储形式等,在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等方面进行改革,激活市场主体内生动力。为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完善我省工资保证金制度,需要对我省现行制度作相应修订完善,适应我省“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需要。

 

二、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暂行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直接组织农民工班组实施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定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工程建设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其目的是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到期拒不改正的,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本人。

 

三、《暂行办法》有哪些突出特点?

 

一是减轻了企业负担,对守法诚信企业,《暂行办法》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从资金存储形式来看,可以选择使用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现金存储,有助于释放企业资金压力。二是体现了奖优罚劣,《暂行办法》明确了差异化存储规则,从制度上鼓励守法企业、惩罚失信主体。三是优化了动用程序,同时明确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欠薪,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无故查封、冻结或划拨,确保这笔民生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四是明确了返还时限,工程完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返还申请,5天审核无欠薪、3天银行确认后,立即解除账户监管,资金由企业自由支配。五是降低了制度风险,以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容易产生账户违规风险,实践中也曾发生多起挪用案件。《暂行办法》要求工资保证金要存储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自有账户,明确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归企业所有,企业可随时自由提取使用利息,从制度上封堵漏洞。

 

四、工资保证金存储方式有哪些?

 

工资保证金可使用现金存储、也可用贵州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出具的保函、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替代。存储主体自行选择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也可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单。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代替存储工资保证金,具体办法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是多少?在差异化存储方面有哪些规定?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2%的比例存储,单个项目存储金额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施工合同额不明确的,以承建项目投资概算作为计算依据。存储主体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项目已存储的工资保证金仍在监管期,均已落实相关制度,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其新增工程项目存储比例可降低至1.5%。

 

存储工资保证金下浮条件和比例:存储主体在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已存储工资保证金、均落实相关制度,其新增工程项目存储比例按以下方式执行:(一)存储主体连续2年未拖欠工资,且该存储主体被评定为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B级及以上,经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结合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降低至1%。(二)存储主体连续2年未拖欠工资,且2年内因根治欠薪工作被省级或市(州)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书面表彰、表扬或奖励的,且该存储主体被评定为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B级及以上,经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结合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降低至0.5%。(三)存储主体连续3年未拖欠工资,且该存储主体被评定为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A级,经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结合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其新增工程可免予存储。(四)施工合同额低于4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拖欠工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可免除该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减轻守法诚信企业的负担。

 

存储工资保证金上浮情形和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前2年内,存储主体在全省范围内已承建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资被行政处理处罚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存储比例提高至3%。存储主体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在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前,其新增工程项目存储比例提高至4%。因拖欠工资导致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的,其存储金额无上限,对失信企业实施惩戒。

 

六、办理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流程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存储主体应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签订施工合同的自实施施工作业行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存储(减免)申请,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同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函》。存储主体收到《同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持《同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函》到经办机构办理完存储工资保证金业务:(一)现金存储的,存储主体应与经办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二)保函(保单)存储的,存储主体应将保函(保单)正本送至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办理存储时注意以下方面事项:(一)未按规定时限提交申请的,不得减免。(二)存储主体应在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一般应为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交工、完工)日期延后6个月,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施工合同期。(三)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以及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保函已到期的,存储主体应在保函到期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有效期。未更换新保函或未延长有效期的,视为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到期拒不改正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经办机构、存储主体出具《支付通知书》。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根据《支付通知书》将相应金额的款项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本人。

 

采用保函替代存储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保函的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支付农民工工资。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主体应按规定补足,未按规定补足的,视为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返还工资保证金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工程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合格后,存储主体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交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退还)申请表》。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存储主体出具《同意返还(退还)工资保证金的证明》。经办银行收到《同意返还(退还)工资保证金的证明》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使用保函(保单)存储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返还保函(保单)正本。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1年内未发现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存储主体可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和存储主体中途终止施工合同的,自终止施工合同之日起1年内未发现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存储主体可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

 

针对有的存储主体长期不主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形成资金沉淀问题,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清查机制,对符合返还条件但存储主体未申请返还的,主动启动返还程序,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九、工资保证金如何监管?

 

《暂行办法》明确存储主体在银行自有账户内存储工资保证金,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管,相应资金除用于清偿欠薪外,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一是明确专款专用,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除此之外,不得挪作他用。二是禁止违法动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十、存储主体能否提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

 

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存储主体所有,除出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存储主体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按规定办理完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十一、未按规定存储和补足工资保证金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对未按规定存储和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存储主体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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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10-17]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