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出台《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近日,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乐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细则》确定了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保障范围, 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和医疗救助方式、标准,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最终在2022年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全市统一,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的目标。

 

《实施细则》明确

 

医疗救助适用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六类人群,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帮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六类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实施方案》提出,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我市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部分救助对象实行分类资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实施救助:对特困人员和孤儿的普通门诊费用,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统一给予全额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00元;对救助对象的门诊慢特病费用,参照住院医疗救助执行,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救助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实施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统一给予全额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统一按8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确定,统一按65%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统一按6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统一按6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额自付费用仍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统一按60%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高值药品和单行支付药品费用,统一按50%给予救助,救助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按救助对象类别分类执行。

 

救助对象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纳入救助范围,不得重复救助。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政策的出台,进一步织密织牢了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大病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最大限度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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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