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2022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已于2022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快和小编一起来看看有什么新变化
01、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有变化
《浙江省事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所在地最低工资的90%。衢州市自2022年8月起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即从1472元/月提高至1656元/月,每月增长184元。
失业补助金标准也做相应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从736元/月提高至828元/月;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从295元/月提高至332元/月。
02、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方法有变化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三)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Ps:2022年8月1日后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重新确定,其剩余期限内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重新核算后发放。
来源:衢州市人力社保局
相关文章:
-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2022年7月修正) [2022-11-30]
发布: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