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贵州省工程系列建筑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问:该条件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答:贯彻国家和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依据《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20〕19号),总结近年来贵州省建筑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经验,结合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实际,起草“贵州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申报评审条件”)。基本条件、学历与资历条件,以及相关原则性规定,严格执行黔人社厅通〔2020〕19号,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进一步结合实际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进一步细化职称评审标准。具体依据如下: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2.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8〕21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4.《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0〕19号)。

 

问:该条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修订后的《条件》包含内容。由于贵州省建筑类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以考代评”方式,申报评审条件仅包括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的有关条件。

 

(一)第一章为总则,修订内容如下。

 

1、第三条适用范围:增加了社会团体从事专业技术人员。

 

2、第五条对建筑类职称评审方式进行说明,初中级为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正高级采用申报评审。

 

3、第六条明确了分类情况和包含的专业。建设工程项目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组合性,根据具体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类进行评审,具体分为三个类别开展评审:勘察设计类、施工与安装类、咨询与管理类。

 

(二)第二章为基本条件,修订内容如下。

 

第八条 限制申报条件增加了记大过,1年6个月不得申报的限制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修改);增加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收到惩戒的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期限内不得申报的限制条件(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修改)。

 

(三)第三章为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修订内容如下。

 

1、第九条 根据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的有关文件规定,资历条件增加了职业资格申报的条件

 

2、第十条评审条件

 

(1)第二大点业绩成果:

 

对业绩成果条件进行了归类,分为项目业绩、奖获业绩、专利技术、科研业绩、规范标准和表彰业绩六个类别,将项目业绩中的科研工作归纳到科研类业绩。去掉了“担任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理事1届以上”的申报条件

 

第1小点项目业绩将项目业绩成果根据建设项目不同阶段工作特点进行了细化,并针对同一专业涉及建设过程的不同阶段,明确了不同阶段从事不同类别工作项目业绩提交的完成依据。(例如:设计为施工图文件审查、施工为竣工验收等);对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及技术骨干进行了明确。(详见附件1)

 

第5小点规范标准类业绩增加了团体标准。

 

(2)第三大点学术成果:

 

第1小点和第5小点增加了申报人结合工作实际撰写任现职以来专业工程项目技术工作总结(内容包含项目概况、项目的重点和难点及解决对策、技术亮点、工作体会、对本专业的独特见解等,每篇2500字以上)。

 

(3)第四大点破格条件

 

第5小点规范类业绩增加了团体标准

 

(四)第四章为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

 

1、第十二条 评审条件

 

(1)第一大点增加了第4小点,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2)第二大点业绩成果

 

对业绩成果条件进行了归类,分为项目业绩、奖获业绩、专利技术、科研业绩、规范标准和表彰业绩六个类别,将项目业绩中的科研工作归纳到科研类业绩。

 

第1小点项目业绩将项目业绩成果根据建设项目不同阶段工作特点进行了细化,并针对同一专业涉及建设过程的不同阶段,明确了不同阶段从事不同类别工作项目业绩提交的完成依据。(例如:设计为施工图文件审查、施工为竣工验收等);对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及技术骨干进行了明确。(详见附件2)

 

第2小点获奖业绩增加了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二等奖2项

 

第5小点规范标准类业绩增加了团体标准。

 

(五)第五章为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条件

 

1、按学历、资历、评审条件对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归类

 

2、第十四条 增加了“对为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3、第十五条评审条件增加了“高技能人才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六)第六章为附则

 

1、第2点对“工程类专业学位”进行了说明

 

2、第5点“科技奖”增加了“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工程建设科学发明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科学技术奖”。

 

3、第7点对代表性论文进行了说明。

 

4、第8点参照住建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明确了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的具体标准,提升评审的可操作性。(具体详见附件3)

 

5、第15点对奖励、表彰无个人获奖证书以及奖励等级的有关条件进行了说明。

 

6、第17点对团体标准和技术指南的认定条件进行了说明

 

问:新修订《条件》的难度是否提高了?

 

答:《条件》起草过程中,我们综合考虑了评审条件的难易程度。整体来看,总体难度适中,符合我省今后一段时期工程系列建筑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要求。

 

问:新修订《条件》什么时候施行。

 

答:新条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问:新修订《条件》有关术语怎么解释?

 

答:在《条件》第六章附则中,对有关名词术语进行了解释,同时是对前文的补充规定和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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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