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 生育保险政策知识:孕期检查费待遇标准、生育医疗费待遇、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一、我市目前的生育政策是如何执行的?

 

我市目前参保职工生育待遇包括孕期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生育津贴待遇。

 

1. 孕期检查费待遇标准800元,不统一设定具体的孕检项目,由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取消孕检备案手续,参保人员的孕期检查待遇,在生育时,与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一并结算。

 

2. 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参保职工顺产待遇限额为2800元;剖宫产待遇限额为3800元。职工分娩实际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3.对部分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保障标准按二级医院收费标准限额支付。

 

4.生育津贴待遇。符合规定生育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生育津贴是什么?领取的条件有哪些?有没有时间限制?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不与其是否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挂钩,以职工生育当月的缴费状态和连续缴费的时间综合判断(参保职工缴费中断但按规定在中断缴费的第2个月内补齐欠费的,视为连续缴费;参保职工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在3个月内接续并补齐中断缴费的,视为连续缴费)。参保职工生育当月已缴费(含视为连续缴费,下同)并且生育时连续缴费满1年的,可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职工生育当月已缴费但生育时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可延续缴费至满1年后,按规定补领生育津贴。

 

其中,职工生育当月已缴费但生育前的缴费出现中断(不含视为连续缴费,下同),补齐的,其连续缴费的时间自补缴当月起计算,未补缴的,其连续缴费的时间自再次缴费当月起计算;生育后延续缴费期间出现中断,不再重新计算连续缴费的时间,医保基金不予补支生育津贴。


来源: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