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待遇政策:起付线、支付限额、报销比例、大病保险…


1.享受普通门诊基本医疗保障待遇。门诊无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限额400元。

 

2.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待遇。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罹患25种慢性病和17种特殊病之一、并办理门慢门特备案的,享受门慢门特待遇保障。25种慢性病,政策范围内费用门诊报销60%,无起付线;17种特殊病,起付标准12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门诊报销7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报销比例提高到90%。

 

3.享受门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医疗待遇。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50%。

 

4.享受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门诊保障。起付线1200元,报销比例70%。

 

5.享受住院就医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6.享受大病保险医疗待遇。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累计为6000元,年度最高限额40万元。大病赔付: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自费部分)中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至2万元(含),支付比例60%;2万元至4万元(含),支付比例70%;4万元至6万元(含),支付比例80%;6万元以上,支付比例90%。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户,2023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7.符合有关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一类,特困人员;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低保、城镇低保)、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深度困难职工;四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

 

一类人员按100%支付比例救助,二类人员按70%支付比例救助,三类人员按60%支付比例救助,四类人员按50%支付比例救助。对一类、二类人员取消医疗救助起付标准,2023年三类人员起付标准为2300元,四类人员起付标准为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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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沧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