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金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3年)

金政发〔2003〕186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3]2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480元,同时确定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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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3-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