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金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金政发〔2004〕173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4]3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市区企业职工最低月工

 

资标准调整为5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4.8元;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相关文章:

  1. 关于调整金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3年) [2003-08-05]

发布:200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