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

粤府函〔2001〕368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粤府〔1994〕〕100号),以及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为7个类别:一类480元/月;二类430元/月;三类380元/月; 四类340元/月;五类310元/月;六类290元/月;七类270元/月。深圳市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

 

二、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上述标准中选定一至二个标准。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1. 广东省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2008-02-03]
  2. 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6年) [1996-09-17]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