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6年)

粤府〔1996〕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目前的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等状况,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5个类别调整为7个类别:一类每月380元,二类每月350元,三类每月320元,四类每月280元,五类每月250元,六类每月235元,七类每月220元。

 

二、各市人民政府可从上述标准中,根据本地区情况选定一个适用标准,但所选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绝对额不得低于去年。

 

三、有关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事项按粤府[1994]100号、粤府[1995]39号的规定执行。

 

四、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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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199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