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5年)
川府发〔1995〕9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精神,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做了规定,请你们按照省政府的规定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公布,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一) 每月125元(每日5.81元);
(二) 每月140元(每日6.51元);
(三) 每月160元(每日7.44元);
(四) 每月180元(每日8.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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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199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