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2年)

川府函〔2002〕17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每月230元(每日10.99元)。

 

二、每月270元(每日12.91元)。

 

三、每月310元(每日14.82元)。

 

四、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

 

以上标准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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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