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嘉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嘉政发〔2007〕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将我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到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到6.4元。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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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