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嘉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嘉政发〔2006〕69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6〕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调整到6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调整到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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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