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铁岭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铁政办发〔2006〕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20元;

 

二、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元。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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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