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铁岭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铁政办发〔20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银州区、清河区由240元调整为380元;

 

2.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调兵山市、铁岭经济开发区由240元调整为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银州区、清河区为4元;

 

2.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调兵山市、铁岭经济开发区为3.5元。请各地区部门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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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5-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