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5元调整为8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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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