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3年)

沪劳保综发〔2003〕30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4元调整为5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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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3-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