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2000年)

冀劳社〔2000〕6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原行业统筹企业、军工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精神,决定从2001年1月起将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律调整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的6%。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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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