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2002年)

冀劳社〔2002〕9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行业统筹企业,驻冀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精神,决定从2003年1月起将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各类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律调整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的7%。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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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