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辽宁省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1996年)

辽劳字〔1996〕226号


省直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政发[1996]24号)精神,现将参加省劳动保险公司养老保险统筹的省直企业退休(职)人员,1996年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995年底以前办理退休或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1995年内办理退休的人员,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三、调整时间

 

调整时间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金额,并入本人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劳动保险公司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审批程序

 

各单位填写《1996年企业退休(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明细表》、《1996年企业退休(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1996年企业退休(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总额审批表》,经主管局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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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