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辽宁省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1997年)

辽劳险字〔1997〕109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辽政发[1996]1号文件精神,现将省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1997年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省直企业1996年底以前办理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基数每人每8元。

 

在些基础上再按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的退休,退职后实际年限,每一年按0.5元计算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1996年内办理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三、调整时间及列支渠道

 

本次调整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按本通知增加的金额,并入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

 

凡参加省劳动保险公司养老保险统筹的省直企业,本次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劳动保险公司 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省直而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企业的退休、退职人员、按当地政府确定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执行;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省直企业,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四、审批程序

 

单位填写《1997年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1997年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明细表》、《1997年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汇总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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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7-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