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海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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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发挥培训补贴资金效益,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设立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企业培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以下统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劳动者能力素质和促进稳定就业为目的,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应提高上岗率,企业职工培训应提高稳岗率,通过政府补贴激励,引导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行管理和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安全负责。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促就业导向,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劳动者就业需求,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劳动者和企业发布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并将属地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项目)目录调整变更情况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定期统一发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工种和评价机构目录等信息。

 

第八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调查,科学制定培训计划,科学匹配培训资金。

 

第九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在我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中,通过公开招标或开展评估认定的方式,依法依规确定承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训机构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委托招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采用评估认定方式确定承训机构的,评估前需将评估标准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评估结束后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评估结果。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数量和质量作为重要因素优先考量。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充分发挥教学资源优势,积极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

 

第十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海南省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实名制管理,落实职业(工种)申请、开班申请、开班审批、培训监管、补贴申请、补贴审批等事项。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我省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目录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培训课时,使用的培训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相关行业部门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前,通过海南省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审核表;

 

(二)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

 

(三)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含课时计划、理论与实操课时比);

 

(四)职业技能培训教师资格证明;

 

(五)教学资源(教材、设施设备、数字课程等);

 

(六)考核方案(含评价方式和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接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班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按告知要求及时补正,申请材料补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质量督导与服务支持,加强评价过程管理、考务管理、题库资源建设、评分结果档案记录、证书数据管理等,保证评价质量。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审核参评人员资格条件,严格考核流程和考试纪律,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展评价。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以下资料进行归档留存:学员花名册、教学计划、开班申请和审批材料、职业技能评价材料、补贴申请和审批材料,以及补贴人员花名册、补贴拨付凭证、培训监管记录、学员考勤表、视频影像等。留存期5年。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当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办学质量评估,对于非辖区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本辖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机构办学情况通报给机构所属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辖区人力资源部门开展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参考。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全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评估复评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实地核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电话调查,及时掌握实际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需及时记录和报告,并要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时整改。监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资质情况。包括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教师资格、协议签订、培训范围和标准等情况。

 

(二)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情况。包括招收学员、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管理、培训秩序及质量效果等情况。

 

(三)补贴发放情况。包括享受补贴人员资格审核、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管理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严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将承接的培训任务转包、分包;严禁以任何名义将招生、教学、管理等转包或分包给企业、组织和个人。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培训过程、培训质量和培训补贴资金申领发放等实施常态化跟踪管理和评估。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特点,合理确定线上线下课时比例,公开征集遴选并公布线上培训平台,建立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质量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落实监管职责。

 

线上培训平台应具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学习行为控制、学习记录查询统计、即时互动和培训质量管控等技术功能,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不以就业创业为目的,为拼凑人数领取补贴组织开展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移出目录。对出现违规套补、造假骗补、冒领补贴、违规转包获利等情形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采取追回补贴资金、暂停招生、责令整改、移出目录、追究责任等处理方式,并按照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经办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建立多形式、常态化培训制度,加强政策业务、操作流程和信息系统学习,着力提升系统工作人员能力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违规违法问题处理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舆情应对、联合执法和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实施监管机制化、常态化。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证书质量监管,对有关单位违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撤销已核发证书,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履责不力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处理应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支出责任,保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出需求。要强化预算执行,统筹安排、强化库款管理,加大资金调度力度,及时足额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用好培训资金,支持保障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和生活费补助等。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含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含技能提升补贴),且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紧盯报名开班、结业审核、补贴申领、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加强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考勤记录等关键要素审核和数据比对核查,加大制防、人防、技防和群防协同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和资金追回机制,系统梳理、细化和动态调整风险点,优化业务流程,抓好风险隐患防控、排查和漏洞堵塞。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和人员有关信息(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和培训内容等。

 

第三十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分配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不履职尽责,或者滥用职权违规插手和干预培训项目安排、权钱交易、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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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