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2016年)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市管委会(2016)13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首付款比例为20%;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为30%;对有商业贷款尚未结清的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为40%。
购买二手房,房龄10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为30%;房龄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为40%。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及最低额度
对在2017年1月1日起购房(新建商品房以房管系统登记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第三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调整贷款最低额度: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单方缴存职工家庭,不足25万元按25万元计算,双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不足40万元按40万元计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单方缴存职工家庭,不足15万元按15万元计算,双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不足25万元按25万元计算。
市本级、定海、普陀分中心执行上述政策。其他分中心暂不调整。职工申请贷款时,按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政策执行。
上述政策实施时间暂定半年。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
三、即日起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的5%、8%、12%统一调整为1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公积金贷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可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或在停缴的次月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满六个月后,恢复执行公积金贷款利率。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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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6-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