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2010年)

鲁人社发〔2010〕3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0]61号)的有关规定,从今年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取暖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100元,原取暖补贴标准不再执行。

 

二、企业离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比照当地机关标准执行,当地机关没有提高取暖补贴标准或者执行的取暖补贴标准低于1100元的,按每人每年1100元执行。

 

三、按本通知调整取暖补贴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发放取暖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自2010年度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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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