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2013年)

鲁人社办发〔2013〕10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自今年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下同)取暖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增加600元。

 

二、按本通知调整取暖补贴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发放取暖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3年度起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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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