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阜人社发〔2021〕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安局、司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支行,市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人事劳动和应急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阜阳市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阳市交通运输局

阜阳市水利局

阜阳市司法局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阜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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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的通知》(国治欠办函〔2020〕147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皖治欠发〔2020〕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筑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确定范围的项目在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必须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可实行差异化现金缴存。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替代。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名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专用账户时名称应统一为“公司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公司名称应为公司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设施设备,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实施电子考勤。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移动定位等技术实施电子考勤。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与阜阳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对接,确保纳入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和拨付周期,并在办理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别上报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查。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

 

第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实名制信息化监管平台编制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经农民工签字确认,施工班组、劳务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总包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核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工资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智慧监察指挥中心监管系统,逐步与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部门和单位的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本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及时上传,并对监管中发现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工资专户、工资代发等制度的工程项目信息实时上传,定期研判,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处本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跨区域、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提前介入处置。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令项目停工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条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分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违法主体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管辖权限依法查处;违法主体属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由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按照管辖权限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巡查抽查、举报投诉受理等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线索,可以向涉嫌违法的责任单位提出整改建议,逾期不改或拒绝整改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发现的违法线索,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并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通过信息化平台对各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落实实名制、工资专户、工资代发等制度进行动态监管。各县(市)自建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化平台应与阜阳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互联共享。

 

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二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保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因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支付农民工工资法律文书,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及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整改建议书(文书式样)

2.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文书式样)


附件下载:

  1. 阜阳市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办法(阜人社发〔2021〕2号)(含附件).docx
  2. 阜阳市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办法(阜人社发〔202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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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