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住金发〔2023〕45号


各科(室)、区(县)管理部: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经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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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环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精神,自贡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自住金发〔2015〕18号)、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自住金管委发〔202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缴存职工或者单位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各区(县)管理部作为业务受理及审核部门,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的防范、调查取证和追回违规提取资金等工作。稽核审计科负责我市范围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稽核审计、监督调查取证过程、审核调查取证资料及对违规提取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章 违规提取行为认定

 

第四条 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书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利用虚假购房、无房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十)利用其他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十一)以还清公积金贷款名义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但未偿还该笔贷款的;

 

(十二)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三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各区(县)管理部、稽核审计科通过提取业务受理、审核、稽核审计、举报、投诉等,发现缴存职工或单位存在上述第二章第四条中一项或多项行为的,由实际受理提取业务部门对缴存职工及单位经办人进行问询调查。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各区(县)管理部根据问询调查情况和相关材料,联系相关单位核实其真实性。稽核审计科对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复核,对其提取行为合规性进行判定。核实、复核期间暂停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第七条 通过核实调查,排除缴存职工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及时为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第八条 通过核实调查,缴存职工存在上述第二章第四条中一项或多项行为的,归集管理科、各区(县)管理部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情况告知书》,并通知缴存职工在5个工作日内签收。《调查情况告知书》内容包括:

 

(一)缴存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二)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及个人账号;

 

(三)核实缴存职工提取情况;

 

(四)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负责调查核实的部门印章及发出告知书的日期。

 

第九条 缴存职工逾期未到场签收或拒绝签收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在《调查情况告知书》签收时限到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告知书》相关内容通过我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服务渠道对外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缴存职工对调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调查情况告知书》签收之日或在我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服务渠道公告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将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稽核审计科牵头对申请事项组织再次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缴存职工。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在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内对调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申请的,或虽然提出了异议申请,但经市公积金中心异议核查后认为缴存职工确实存在违规提取行为且已成功提取资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出具《限期退还通知书》,由实际受理提取业务部门追回违规提取资金。《限期退还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缴存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二)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及个人账号;

 

(三)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提取管理规定,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和证据;

 

(四)退回金额及时限;

 

(五)限期内未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的后果;

 

(六)市公积金中心印章及作出通知书的日期。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逾期未到场或者拒绝签收《限期退还通知书》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在《限期退还通知书》规定签收时限到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限期退还通知书》相关内容通过我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服务渠道对外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完成上述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后,均应根据不同情况出具《处理决定书》,并通知缴存职工在5个工作日内签收。《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缴存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二)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及个人账号;

 

(三)调查核实情况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提取管理规定,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和证据;

 

(四)处理决定及生效时间;

 

(五)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六)市公积金中心印章及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四条 缴存职工逾期未到场或者拒绝签收《处理决定书》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在《处理决定书》规定签收时限到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通过我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服务渠道对外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缴存职工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书》签收之日或在我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服务渠道公告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将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稽核审计科对申请事项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缴存职工。异议申请核查期间不影响相关处理决定实施。

 

第十六条 缴存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 对缴存职工违规提取行为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批评教育;

 

(二)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并公开曝光;

 

(三)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批评教育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对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缴存职工,指出其错误行为进行警示教育,并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报其工作单位,由单位对该缴存职工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管理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将违规提取职工个人信息及违规提取行为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的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并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我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服务渠道进行曝光。

 

对违规提取未成功的,自作出处理规定之日起,取消其3年内提取和贷款办理资格;对违规提取已成功的,要求违规提取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在限期内未全额退还的暂停办理提取、贷款等业务,至全额退还之日起,取消其5年内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

 

第二十条 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及其同级纪检监察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的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将对其失信行为进行登记,并通过我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服务渠道进行曝光,通报相关单位联合惩戒。

 

(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向我市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向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并视其情节暂停或永久性停止签约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事宜;

 

(三)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资料的,通过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规行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通报相关信息;

 

(四)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五章 处理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满足终止条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变更或终止缴存职工失信行为登记:

 

(一)缴存职工收到《限期退还通知书》后,按规定在限期内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的,可视其认识错误态度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大小,将其失信行为登记时间适当缩短,但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年。

 

(二)缴存职工或者单位对《处理决定书》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失信行为自登记之日起,期限届满后,相关处理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 缴存职工异议申请经确认属实,排除缴存职工违规提取行为的,相关处理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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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