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

黔医保发〔2023〕25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异地就医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工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的,待遇标准原则上与统筹区内就医保持一致。各统筹区合理设定参保职工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合理拉开差距。统筹区现行规定中,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较省内住院待遇有所降低的,经备案和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备案人员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

 

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一)临时省内异地住院

 

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

 

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计算规则,按照统筹区规定执行。

 

临时跨省异地住院

 

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急诊抢救人员参照经备案待遇执行。

 

未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50%。

 

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计算规则,按照统筹区规定执行。

 

三、其他要求

 

各统筹区可根据本通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当前待遇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并于2023年11月1日前完成政策调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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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