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3〕3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及中央驻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云南省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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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上述两类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月增加15元

 

(二)挂钩调整:同时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1.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20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按本人2022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93%调整增加。

 

(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2022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未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我省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0元,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5元,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元,一类地区和其他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四、资金渠道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驻滇中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现行基本养老金保障渠道解决。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州(市)于2023年7月底前完成兑现工作,并按附表要求将调整兑现情况汇总后,于2023年8月15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局(传真:0871—6719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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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