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2023年)
德公积金发〔2023〕27号
各区(市、县)管理部、各科室:
经中心同意,现将《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2〕19号)有关条款予以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修订为:
(一)首套房认定标准
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二套房认定标准
1.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
2.仅有商业住房贷款记录;
3.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且有商业住房贷款记录;
4.夫妻双方婚前各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
以上4种情况均无未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按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三套房认定标准
1.任一方单计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
2.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存在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余额。
以上2种情况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二、将“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修订为: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之和×30倍×缴存时间系数(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按最高贷款额度计算)-信用逾期影响额。
(一)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涉及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之和的认定,以连续正常缴存金额计算(共同借款申请人未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或缴存余额低于6个月缴存额的,按单职工计算)。
(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7;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3个月至24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本修订事项自2023年7月10日起执行,其他未涉及事项仍以《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2〕19号)为准。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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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