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公积金发〔2024〕8号


各区(市、县)管理部、各科室: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已经中心研究通过,现于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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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德公积金管发〔2024〕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

 

(一)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与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二)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在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市公积金缴存人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异地中心公积金缴存人是指在本市范围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在重庆市、成都市、眉山市、资阳市四地缴存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包含主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借款人包含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主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6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0周岁,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认定,以上级主管部门或组织人社部门相关证明为依据。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1.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职工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余额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额,灵活就业人员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账户余额不低于12个月的缴存额。以贷款申请当时的身份认定缴存人类型,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3.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缴存人,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职工账户余额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额,灵活就业人员账户余额不低于12个月的缴存额。

 

(四)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五)具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主借款申请人房屋产权占比应在50%及以上。

 

(六)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二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七)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八)具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抵押。

 

(九)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主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买受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一)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除第(三)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二)主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其他买受人的配偶放弃所购住房产权份额的,夫妻应现场作出共同承担债务的声明(附件1)。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套数,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信息系统住房贷款记录为依据。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首套房认定标准

 

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二套房认定标准

 

1.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

 

2.仅有商业住房贷款记录;

 

3.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且有商业住房贷款记录;

 

4.夫妻双方婚前各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

 

以上4种情况无住房贷款余额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按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三套房认定标准

 

1.任一方单计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

 

2.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存在未结清住房贷款余额。

 

有以上2种情况再次购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四)高层次人才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高层次人才未申请过公积金贷款的或有商业住房贷款已结清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申请过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或有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的(余额不超过80万元),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已申请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支持。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经公积金中心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二)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第十一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未达到本市最低缴交标准的。

 

(二)缓缴(停缴)2个月及以上未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的。

 

(三)个人征信系统和公积金信息系统反映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四)未结清贷款余额合计较大的(含其他债务额度,且为他人担保或信用卡透支1万元以上的视为有贷款)。

 

(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七)被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登记的。

 

(八)借款申请人有住房贷款余额的。

 

(九)缴存人购买的住房共有权人存在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十)直系亲属之间、离异夫妻之间买卖房屋的。

 

(十一)再交易房售房方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以外人员收款的。

 

(十二)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情况的。

 

(十三)高层次人才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1000元的整数倍)。

 

第十三条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公积金缴存人,首套房贷款限额为80万元,二套房贷款限额为70万,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为50万元。

 

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65万元。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一)贷款期限1年

 

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当前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贷款期限大于1年不超过30年

 

1.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之和×30倍×缴存时间系数(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按最高贷款额度计算)-信用逾期影响额。

 

2.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之和的认定,以连续正常缴存金额计算(共同借款申请人是职工的,未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或缴存余额低于6个月缴存额,按单职工计算;共同借款申请人是灵活就业人员的,未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或缴存余额低于12个月缴存额,按单职工计算)。

 

3.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缴存时间系数的认定,以主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7;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3个月至24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第十五条 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所购住房是商品房的,应以房管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作为住房价值;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应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房管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以及完税凭证的交易价格三者中最低值,确定住房价值。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是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50%。

 

(一)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二)月收入以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近6个月的最低缴存基数为准,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个人征信系统和公积金信息系统反映逾期期数合计在3期、4期、5期、6期的,应贷额分别调减2万、3万元、4万元、5万元。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主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个人信用良好、还贷能力强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后5年。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按主借款申请人确定贷款期限。

 

(二)申请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按最长贷款期限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孰低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期限1-5年(含5年)的,利率为2.6%;5年以上的,利率为3.1%。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期限1-5年(含5年)的,利率为3.025%;5年以上的,利率为3.575%。

 

第二十条 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与公积金中心分别审批,其中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原则上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具体的担保方式由公积金中心确定。贷款担保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采取抵押方式的,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原则上公积金中心采用此担保方式。

 

(二)采取质押方式的,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质物应为凭证式国债或贷款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且借款金额不得超过质物金额的90%。质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三)采取保证方式的,应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应为拥有良好信用的法人,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保证人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时,应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二十三条 贷款抵押物或质物的处置

 

(一)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受托银行应妥善保管好抵押权证。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三)处置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及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含诉讼相关费用和处置费用等),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四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或质物;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时,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资料

 

借款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附件2)。

 

(二)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婚姻状况承诺书(附件3)。

 

(四)购房证明:

 

1.购买期房、现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原件;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确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交易税票、评估报告、售房人的相关资料(含售房人的身份证件、产权权属证书、一类收款账户信息)。

 

(五)首付款证明: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首付款收据;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首付款收据。

 

(六)个人征信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简易版)原件。

 

(七)缴存公积金相关资料:异地中心缴存人,提供住建部统一格式的异地缴存证明及明细,并由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实。

 

(八)委托扣款账户:符合受托银行扣划要求的主借款申请人个人借记卡。

 

(九)组合贷款的须提供加盖受托银行印鉴的《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附件4)。

 

(十)购买再交易房的,借款申请人与售房人需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二手房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附件5)。

 

(十)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申请

 

购房人购买自住住房可向房屋权属地公积金中心(辖区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商品房的贷款申请由开发企业协助承办;再交易住房的贷款可以由购房人直接向公积金中心(辖区管理部)申请(简称直贷)或委托置业担保机构承办。

 

(二)受理

 

管理部对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符合贷款条件的进入审批环节。

 

(三)贷款审批

 

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审批的,将审批结果通知受托银行。

 

(四)合同签订

 

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署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五)抵押办理

 

购买商品房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购买再交易房的,借款人及售房人在接到过户通知后,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抵押登记,由受托银行领取抵押权证。

 

(六)贷款发放

 

受托银行办妥抵押登记或预告登记手续后,移交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准,公积金中心核准通过后,通知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1.商品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开发企业确认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专用账户;

 

2.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售房人收款账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限为1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冲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冲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应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第三十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正常还款1年后,可向受托银行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若部分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贷本金不少于5000元。若为组合贷款提前还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借款合同变更

 

(一)贷款期间内,公积金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原合同当事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二)贷款期间内,可申请还款账户、借款人(抵押人)变更。借款人不能因婚姻状况变化解除其中任意一方对该笔借款的债务关系。

 

第三十二条 贷款期间内,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相关要求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机制。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催收、保证人代偿、诉讼、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等措施追偿贷款。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逾期3期及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催收并发出《关于催收公积金逾期借款的函》(附件6);逾期6期及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催收函》。经催收无果,公积金中心可直接扣收借款人和保证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抵扣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应接受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或质物变化等情况的监督、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并配合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应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将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或违反约定停止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等违约情形,公积金中心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资料等方式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

 

(二)未经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对抵押物或质物擅自处分,或将抵押物、质物重复抵押、质押的。

 

(三)借款人拒绝或阻扰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九条 受托银行、保证人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进行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使用资格。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公积金中心等个人和单位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3〕29号)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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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