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金追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4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天津市工伤保险金追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7月21日第10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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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金追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及对未按时归还工伤保险金的追偿管理,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依法高效开展工伤保险金追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追偿的范围包含以下情形:

 

(一)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先行支付的;

 

(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不含无法确定第三人),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先行支付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经核实后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超出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退回工伤保险基金,未按时退回的。

 

(四)其他属于工伤保险金追偿的情形。

 

第三条 工伤保险金追偿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实施追偿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统筹指导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及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具体负责工伤保险金依法追偿工作。

 

第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依法作出划拨决定,并书面通知责任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负责将责任单位或相关人员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社保中心定期将工伤保险金追偿情况向市人力社保局反馈。

 

第六条 对于用人单位逾期未归还规定金额工伤保险金的,社保中心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对于账户内存有余额的,申请区人力社保局作出划拨工伤保险金的决定,并由区人力社保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工伤保险金;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社保中心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对于划拨成功的由金融机构出具《协助划拨追偿工伤保险金情况回执》交由区人力社保局,行政部门将划拨情况及时通知相应分中心。

 

第七条 责任单位或相关人员未归还规定金额的工伤保险金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保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归还工伤保险金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还相应金额工伤保险金。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以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对于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保中心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偿还的权力。

 

第八条 社保中心同时提请区人力社保局将责任单位或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第九条 对于划拨到帐或部分到帐、法院执行到帐或部分到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账务处理,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金的,由市、区人力社保局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划拨追偿工伤保险金决定书

2.协助划拨追偿工伤保险金通知书

3.协助划拨追偿工伤保险金情况回执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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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问 答

 

一、本《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本《办法》追偿的范围包含哪些情形?

 

答:追偿的范围包含以下情形:

 

(一)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先行支付的;

 

(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不含无法确定第三人),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先行支付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经核实后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超出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退回工伤保险基金,未按时退回的。

 

(四)其他属于工伤保险金追偿的情形。


附件下载:

  1. 津人社局发〔2018〕48号(含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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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