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金追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3〕3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做好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追偿工作等相关法规政策衔接,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市人社局决定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金追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4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8月2日。

 

2023年7月27日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金追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8-02]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