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公积金:关于调整商业贷款按月冲还贷等政策的通知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缴存职工还贷压力,支持职工住房贷款合理需求,经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申请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不再需要留存保底余额。本政策出台前留存保底余额职工的原保底部分金额可每月冲抵还款金额。

 

二、职工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以上政策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28日


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