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业: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23号)要求,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 新抚区、东洲区、望花区、顺城区由900元调整为1050元。
2. 抚顺县由800元调整为920元。
3. 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由780元调整为9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 新抚区、东洲区、望花区、顺城区由8.5元调整为9.8元。
2. 抚顺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由7.5元调整为8.6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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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