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抚人社发〔202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业: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规定,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调整后的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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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