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 关于做好稳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

营人社〔2023〕5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政策落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完善了《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等4个稳就业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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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化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精神,为支持新就业形态和多渠道灵活就业,现就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内(不包含因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本人申报已实现灵活就业(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以外,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之内:

 

(一)非本市户籍;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未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

 

(四)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的;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的;

 

(八)未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

 

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符合补贴条件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

 

三、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定额补贴,对于缴纳单项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四、社会保险补贴方式

 

社会保险补贴均采取“先缴后补”形式给付。“先缴后补”是指由就业困难人员先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然后再按照规定到社区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由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办理事项。

 

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承诺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2)、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已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村)进行灵活就业登记,说明灵活就业形式、就业地点以及月均收入等情况。

 

社区(村)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对申请材料没有异议的,将申请信息录入省级集中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就业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不予受理。其中对符合条件但材料不规范的,指导申请人重新提供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街道(乡镇)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同意申请或不同意申请),将初审意见录入就业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进行复审,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意见(同意申请或不同意申请),并将复审意见录入就业系统。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归档,以备调阅和检查。每月将审核通过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在县(市)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退出机制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出:

 

(一)实现就业的,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及领取营业执照(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形式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身份证年龄计算)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六)已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人员;

 

(七)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参加公益性岗位的;

 

(九)户籍或社会保险关系迁出我市的;

 

(十)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有关规定

 

(一)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户籍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由户口所在地就业部门认定,凭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到户籍地社区办理社会保险补贴。

 

(二)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政策规定享受补贴期间应及时缴费,因故未能及时缴费的,不能享受相关补贴待遇。

 

(三)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单项补贴,但补贴必须是在规定的期限内。

 

(四)本次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视政策落实情况和我市就业资金状况、就业形势进行动态调整。

 

(六)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统筹协调,对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对街道(乡镇)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适用政策是否正确、街道(乡镇)初审意见是否正确等。定期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进行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进行追缴。

 

八、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本通知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任免机关、单位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或由各级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通知施行后,国家、辽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承诺书

附件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附件下载:

  1. 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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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