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自治州 关于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德政规〔2019〕2号)规定,现将2023年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

 

(一)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德政规〔2019〕2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不能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德宏州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22年我州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7308元,月平均工资为8109元。因此,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为24327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德政规〔2019〕2号)规定,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应低于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德人社发〔2022〕52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根据人社部门公布的2022年10月1日起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按1750元执行。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至12%范围内。由缴存单位自愿选择,同一缴存单位只能存在同一比例,单位确定的缴存比例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当保持一致。

 

三、月缴存额的计算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以元为单位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执行时间

 

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在此通知下发前,未达到缴存基数上限标准的单位可进行基数调整及补缴。

 

联系科室: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科。联系人:金永连;联系电话:0692-2214825。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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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