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 关于印发《优化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园区党群工作部,市级有关部门,全市各民营企业:

 

经研究同意,现将《优化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服务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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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服务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纵深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潜能,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服务工作的通知》和《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遂委办发〔2018〕27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服务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一)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凡在我市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非公经济组织和非公经济类商协会组织)、民办机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在市外来遂投资创办民营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有关规定在我市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市直园区党群工作部对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申报职称承担兜底服务责任。

 

(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经个人申报,所在企业审核、公示、推荐,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资格审查,劳动关系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民营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不受民营企业岗位数额限制,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视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我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市外子公司工作的,可由集团公司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按程序报其所对应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职称。

 

(四)外市民营企业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以及外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被派驻我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

 

(五)经组织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在民营企业兼职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二、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

 

(六)全市所有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除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要全部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审政策,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七)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围绕全市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更新职称评审专业,确保全市可开展的职称评审专业能够覆盖绝大部分民营企业专业方向;对于本地确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专业),按照规定做好委托评审工作。

 

(八)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学术技术造诣深厚、业绩贡献突出、行业知名度高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吸纳进职称评审专家库,不断提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专家库中的占比。

 

(九)按照《四川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坚持属地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原则,探索遴选具有专业优势、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开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积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报相应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自主评审。

 

三、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

 

(十)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职称评审标准要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为目标,坚持“先立后破”,力避“一刀切”、简单化,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十一)各地各部门在制定职称评审标准时,应深入民营企业中调研,积极借鉴龙头企业人才评价标准,充分考虑新兴行业、职业的特点,广泛征求本地区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的意见建议。

 

(十二)实行自主评审的民营企业,要依据企业自身发展需求,参照省、市相关系列(专业)通用标准的评审条件,制定适用本企业且不低于通用标准的评审条件。

 

四、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

 

(十三)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各职称系列(专业)对申报人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职称系列(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

 

(十四)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评审,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确定公布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方式开展,支持各地各部门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进行职称评审,提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民营企业需求组织开展专场评审。

 

(十五)民营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按相关程序申请认定副高级职称。

 

(十六)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对民营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资历、层级限制,依据其贡献和实际水平,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职称评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较强、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本人学历、资历、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十八)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层级等条件限制,推荐参与申报四川省优秀青年人才高级职称评审。

 

(十九)持有川渝地区人社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民营企业工作时,经核查相关资料后,无需重新进行评审或确认,由用人单位按需择优自主聘任(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原证书申报。其他地区来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资格,经确认后在我市继续有效,其资格起算时间按原职称取得时间计算。

 

(二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的职业资格,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文件明确的对应关系,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初级、中级职称实行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五、优化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服务

 

(二十一)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与民营企业的联系,会同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职称政策进企业”宣讲制度和工作人员定向联系服务重点企业制度,通过深入民营企业、召开座谈会、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主动为民营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宣传、解读职称政策,重点对申报流程、资料整理、材料审核、工作要求等进行全面系统讲解,让更多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知晓职称政策并申报职称评审。要畅通网络、电话、来信、来访等途径,积极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咨询服务。

 

(二十二)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职称申报材料清单,精简职称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职称申报流程,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公示、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进一步提升职称评审便利化水平。

 

(二十三)优化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川渝两地审批通过的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的遂宁市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以及其他和遂宁市已签订职称互认的市(州、区)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中自由选择机构参加公需科目学习。

 

(二十四)民营企业作为用人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的原则,自主聘任取得相应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鼓励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人力资源管理的依据。

 

六、强化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监管

 

(二十五)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中,要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既要坚持业绩导向,重点评价申报人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市场认可度,以及人才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又要坚持严格标准,不设置评审通过率,不迁就照顾,不降格以求,准确把握评审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二十六)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实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抽查、巡查,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弄虚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5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已通过评审的,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一律予以撤销。对违反诚信承诺规定的申报人员,列入国家、省和我市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

 

(二十七)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各阶段工作中,要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申报人所在单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评审专家和企业负责人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进行暗箱操作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八)民营企业自主评审存在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等问题的,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其进行督促整改,必要时可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九)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专业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评价、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相关业务链接:

  1. 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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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