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 关于转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医保办〔2023〕46号)(以下简称《2023年药品目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2023年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不设先行自付比例,按政策比例报销;乙类药品(不含谈判药品)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先行自付5%后,按政策比例报销。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政策比例报销;竞价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照谈判药品执行。原常规乙类药品调入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常规乙类药品政策执行。

 

三、《2023年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级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四、397种谈判药品和33种竞价药品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重视谈判药品进院工作,压实定点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必要时到医疗机构开展督导调研。指导辖区内“双通道”保障定点药店根据使用需求及时做好药品配备工作。

 

五、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市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2023年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加快更新维护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全市各级定点医药机构及时结算。

 

六、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承德市医疗保障局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承医保字〔2023〕17号)同时废止。落实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医保办〔2023〕46号)

 

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

  1. 冀医保办〔2023〕4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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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承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9